一、明确了数据与数据处理的内涵
“本法所称数据,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”
“数据处理,包括数据的收集、存储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、提供、公开等”
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机器安全监管,适用本法”
“各地区、各部门对本地区、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”
“工业、电信、交通、金融、自然资源、卫生健康、教育、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、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”
“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”
“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”
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,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,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,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对关系国家安全、国民经济命脉、重要民生、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。 各地区、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,确定本地区、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、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,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。 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、报告、信息共享、监测预警机制,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、分析、研判、预警工作。 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,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对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加强风险监测,发现数据安全缺陷、漏洞等风险时,应理解采取补救措施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,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,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到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,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、数量,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,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任何组织、个人收集数据,应当采取合法、正当的方式,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,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,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,并留存审核、交易记录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,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,依法进行,有关组织、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、使用数据,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、个人信息、商业秘密、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,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。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,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,保障政务数据安全。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、维护电子政务系统,存储、加工政务数据,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,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。 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,不得擅自留存、使用、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。 按照规定及时、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。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。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,构建统一规范、互联互通、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,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。